(2017)冀018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田志强与刘振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刘振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541号原告田志强,男,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刘振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刘振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田志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振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巧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