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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田志强与刘振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刘振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541号原告田志强,男,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刘振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刘振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田志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振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巧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