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黄飞,应利波,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千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WF283法定代表人:金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组织机构代码:74496804-9法定代表人:黄长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飞,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应利波,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3426835-6法定代表人:陈智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千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长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6860-1法定代表人:黄长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宁波杰思罗电器有限公司、黄飞、应利波、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千住电器有限公司(2015)甬慈商初字第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执1201号案的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