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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建慧、陈鹏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建慧,陈鹏,陈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建慧,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被申请人:陈鹏,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原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陈苏,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原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再审申请人武建慧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润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武建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何 忠代理审判员  游庆生代理审判员  王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鸿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