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敏锐与冯天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锐,冯天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96号原告:张敏锐,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姜文哲,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湛博,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天龙,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锐与被告冯天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锐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张敏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张敏锐负担。审 判 员 刘静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