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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敏锐与冯天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锐,冯天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96号原告:张敏锐,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姜文哲,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湛博,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天龙,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锐与被告冯天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锐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张敏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张敏锐负担。审 判 员  刘静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