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654号原告: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青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华,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夏清泉,董事长。原告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30,减半收取计4015元,财产保全费2763元,共计6778元,由原告四川省特丽达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颜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