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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秋芬、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秋芬,宋美丽,傅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蔡秋芬,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宋美丽,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傅明光,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蔡秋芬与被执行人宋美丽、傅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美丽、傅明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秋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美丽、傅明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诉讼费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阿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