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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荣梅、李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梅,李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梅,女,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风菊,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荣梅与被执行人李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484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风菊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1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合印审 判 员  章黎选代理审判员  毛孝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