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初46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