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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孟广峰、杨继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广峰,杨继龙,赵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孟广峰,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莱钢股份炼钢厂职工,住莱芜市钢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继龙,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萍,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再审申请人孟广峰因与被申请人杨继龙、赵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广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2014)莱城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杨继龙提出异议进入再审程序,原审据此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现在该案已经由莱城区法院做出(2016)鲁1202民再1号民事裁定维持了(2014)莱城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裁定,即原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请求法院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驳回孟广峰的起诉未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仍然有起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在再审过程中,孟广峰就同一事实、同一诉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孟广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孟广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广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华玲代理审判员  巩其云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