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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国栋与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栋,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栋,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林国栋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林国栋租金补偿款人民币5.25万元;本案诉讼费557.00元由被告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林国栋已交纳),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林国栋。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栋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2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