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亚弟与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弟,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行初5号原告王亚弟,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委托代理人刘新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君,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廖毅斌,区长。委托代理人陈亮,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锡练,梧州市龙圩区林业局干部。原告王亚弟因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亚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安、罗伟君,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韦勇主任以及委托代理人陈亮、潘锡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弟认为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了驳回申请裁定,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弟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弟负担。审判长 李友齐审判员 陈少培审判员 陈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家楷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