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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安徽交大辛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交大辛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交大辛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幸福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任红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小青,镇长。上诉人安徽交大辛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交大辛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因此,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庐江县,故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