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宏业房屋中介服务部、俞华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宏业房屋中介服务部,俞华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宏业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以西鉴湖路以南朝东营业房**号。经营者:施金娣,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华军,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宏业房屋中介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俞华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宏业房屋中介服务部未���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宏业房屋中介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斌代理审判员 王 瑜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