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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许萍、徐洪柳等与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许萍,徐洪柳,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568号原告:胡许萍。原告:徐洪柳。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律师。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许萍、徐洪柳诉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许萍、徐洪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许萍、徐洪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4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许萍、徐洪柳承担。审判员  幸洪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