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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乐示美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艾维特天然产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乐示美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艾维特天然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财保6号申请人:上海乐示美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218号2座2308室。法定代表人:苏辛度·甘古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艾维特天然产品有限公司(AVTNATURALPRODUCTSLIMITED,住所地NO.60,RUKMANILAKSHMIPATHYSALAIEGMORE,CHENNAITN600008IN。申请人上海乐示美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维特天然产品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833,151.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017年4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提交了担保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乐示美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艾维特天然产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3,151.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685.76元,由申请人上海乐示美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晓燕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沈 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