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李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李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462号原告:张玉芹,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告:李宝龙,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李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玉芹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判员  辛宝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