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李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李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462号原告:张玉芹,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告:李宝龙,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李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玉芹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判员 辛宝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