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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再华与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再华,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邓再华,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谭群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再华与被执行人安化县鑫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