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文维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维宝,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由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奉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维宝2017年2月19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文维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文维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文维宝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维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丁进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