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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毕肖玲、黄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肖玲,黄原,六安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财保64号申请人:毕肖玲,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黄原,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六安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68975142K。申请人毕肖玲与被申请人黄原、六安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六安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座落于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先生店路与G312交叉口东南商用房及土地使用权,并以担保人六安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玉所有的不动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毕肖玲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六安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先生店路与G312交叉口东南,建筑面积为4025.62平米两层钢混结构商用房,以及5746.9平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六安市不动产权第8004912号)二、查封担保人六安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座落于六安市裕安区樊通桥村,建筑面积为3375.09平米钢构结构商用房,以及6639平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六安市不动产权第9004476号)。三、查封担保人黄玉所有的担保财产座落于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B区综合楼2003室,建筑面积为214.7平米住宅房及其分摊14.8平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中心354495号、国用2010-031818F801126),以及座落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六梅新村1号楼93平米住宅房(六房权证商办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旭东审判员  祝万浩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