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立海申请执行陈万兰、马克福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海,陈万兰,马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海,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陈万兰,女,汉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马克福,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马立海与陈万兰、马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新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陈万兰、马克福共欠原告马立海61180元,案件受理费1182元,合计62362元;并协议将上述款项分别于2017年4月全部还清,到期后剩余45762元。因义务人陈万兰、马克福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马立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万兰、马克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48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66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丕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