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全,崔洪海,刘国光,刘国忠,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负责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卫全,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崔洪海,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刘国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刘国忠,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魏好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卫全、崔洪海、刘国光、刘国忠、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9362.96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9362.96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