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10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冉丹丹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丹丹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1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冉丹丹,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飞,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连铁检公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丹丹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柳、何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丹丹及其辩护人马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8日经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7年1月28日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丹丹担任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大连市地铁试验段一标段项目部、大连市地铁202标段项目经理部、大连市地铁218标段项目经理部出纳员,兼任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劳资员期间,利用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收支结算业务之便,于2015年5月至9月,将单位公款账户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现货营利,总计人民币647.7792万元。其中:1、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5月19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内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2、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5月21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内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3、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6月5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并将其中人民币7万元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4、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6月8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49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5、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6月10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49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6、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6月10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9.451万元、账户内人民币19.8282万元,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7、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6月15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内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光大银行账户,随后转入日信证券购买股票。8、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6月30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购买现货。9、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2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购买现货。10、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3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将其中人民币2万元转入冉丹丹光大银行账户,随后转入日信证券购买股票,另将人民币8万元转入光大证券购买股票。11、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6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12、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7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13、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8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14、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9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次日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15、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10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6万元,分别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16、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7月13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3万元、账户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17、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3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18、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4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3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19、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5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0、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5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40万元,以现金支票存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并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1、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0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并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2、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1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3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3、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3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4、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3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朋友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次日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次日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5、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4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朋友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6、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7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将其中9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次日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7、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7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次日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8、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8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大连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29、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18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转入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购买现货。30、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28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1、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8月28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2、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3、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4、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2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5万元、账户4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5、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2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6、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4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7、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4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8、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4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5万元,转入大连铁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随后将其中11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39、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6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40、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6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41、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6日,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账户人民币150万元,转入大连铁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随后将其中50万元先后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次日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购买现货。42、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7日,将大连铁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内人民币50万元,先后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43、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18日,将大连铁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内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44、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23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先后转入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45、被告人冉丹丹于2015年9月23日,分别将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公司大连银行两账户各人民币5万元,转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冉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两账户随后转入重庆易极付交易平台购买现货。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冉丹丹先后退还公款人民币合计486.7万元。2015年10月8日冉丹丹在其单位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丹丹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丹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冉丹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马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冉丹丹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冉丹丹所挪用公款已大部分退还,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其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冉丹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冉丹丹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确认、职务任免通知、涉案项目情况介绍、出纳岗位工作职责、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及所属项目财务机构职能和所属项目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大连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网银客户服务申请表、企业网银服务授权书、企业网银客户重要凭证领取单、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银行两公款账户交易流水、冉丹丹大连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流水、大连银行交易凭证、冉丹丹建设银行两账户交易流水、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冉丹丹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个人账户对账单、冉丹丹光大证券个人交易账号交易流水、冉丹丹日信证券开户确认书、个人账户交易流水、冉丹丹青岛鲁银公司投资账户资金状况表、冉丹丹重庆易极付个人账户流水、新疆博亚联合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冉丹丹出入资金历史记录、湖北新出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冉丹丹开户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冉丹丹开户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李某1身份证复印件、李某1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转账支票、大连铁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查询、证人李某1、李某2、吕某某、张某某、张某、范某某的证言、大检技鉴[2016]94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辽检技鉴[2016]38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冉丹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丹丹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冉丹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大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丹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二、对被告人冉丹丹所挪用且未予退还之公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一万零七百九十二元依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一 凡审 判 员 肖 宏 平代理审判员 郑 丽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跃丽(代)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璀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