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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蒙国参、梁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国参,梁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蒙国参,男,住所地来宾市。被执行人梁殷,女,住所地来宾市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蒙国参申请梁殷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302民初347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梁殷应支付申请人蒙国参案款40400.0元,承担执行费506.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302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庆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铭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