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李春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李春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星,男,汉族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3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斌上诉称,第一,王斌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沙路,而不是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6号北湖区政府骆仙住宅小区。第二,王斌是广州皮尤特金利橱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沙路。本案诉争标的375000元是李春星入股该公司的股金,因此,李春星要求退还股金并不是李春星与王斌之间的债权纠纷。综上,本案应由王斌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春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王斌偿还其退股股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王斌是否负有归还李春星股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李春星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李春星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春星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春星的股金由谁退还的问题,不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王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聂 瀚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