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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雷世钧与重庆优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钧,重庆优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127号原告:雷世钧,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优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拥大道人防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01550161。法定代表人:虞洪权,重庆优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原告雷世钧与被告重庆优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世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世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世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