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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重庆市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梅,重庆市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特115号申请人:张红梅,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拆迁还房13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1469631G。法定代表人:杨长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毕江,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人张红梅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申请人张红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红梅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张红梅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