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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启云、王启峰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云,王启峰,王玉军,王玉连,王启海,王启平,王玉财,刘振海,韩丽,李怀夫,李怀发,王启仁,王建忠,王玉民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云,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峰,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连,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海,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夫,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发,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仁,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忠,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民,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列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常葆,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启平,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审原告:王玉财,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审原告:刘振海,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审原告:韩丽,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上诉人王启云、王启峰、王玉军、王玉连、王启海与被上诉人李怀夫、李怀发、王启仁、王玉民、王建忠,原审原告王玉财、刘振海、王启平、韩丽相邻权污染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启云、王启峰、王玉军、王玉连、王启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启云、王启峰、王玉军、王玉连、王启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王启云、王启峰、王玉军、王玉连、王启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启云、王启峰、王玉军、王玉连、王启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