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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时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时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民初85号原告:王文平,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工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时新春,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王文平与被告时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新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时新春给付借款28000元和相应的利息738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时新春因资金困难,向我借款22000元,当时说借3个月,并给我写下借条1支,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在此前的2013年1月,时新春说家里有事急用钱,向我借款6000元,至今未还。两年多过去了,我多次上门催要,时新春先后三次只给了利息4500元,其余借款和利息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时新春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6日,时新春因家中有事急用钱,向王文平借款6000元,当时并未约定借款时间和利息。2014年11月5日,时新春称其资金困难,又向王文平借款22000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每月按三分利息付给”。借款后时新春给付过王文平4500元利息。王文平多次向时新春催要借款,时新春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本院认为,王文平与时新春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时新春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借款这一事实的认可,且有时新春书写的借条予以佐证。6000元的借条王文平和时新春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文平可随时向时新春主张权利。22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时新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故对王文平要求时新春给付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2000元的借款约定”借期三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每月按三分利息付给”。月息3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已经给付的利息不予追究,剩余借款应以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22000元全部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时新春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王文平借款28000元及22000元的利息(22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已经给付的4500元在支付时予以核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由时新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日来人民陪审员  郭环斐人民陪审员  任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戈一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