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开龙与被执行人余小东、余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开龙,余小东,余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437号申请执行人仲开龙,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余小东,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余小美,女,汉族,1971年2月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仲开龙与余小东、余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余小东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仲开龙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余小美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内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被告余小东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三、本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纠葛。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仲开龙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余小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小东名下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58号711室的不动产,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设有抵押,暂不宜处置,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3、被执行人名下数个账户合计不足300元,因金额太少,申请人不要求扣划;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标的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