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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志棠与李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棠,李喜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志棠,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喜瑞,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乐平镇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喜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喜瑞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头信用社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