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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华诉被告刘亚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华,刘亚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693号原告:王晓华,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刘亚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华诉被告刘亚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