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信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信东,男。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抓获并于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信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信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信东用一张面额为19,000元的假支票作为抵押,以干工程需要租赁建筑设备为名,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取大量建筑设备后私自出售,所得钱款被其个人使用,诈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45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徐信东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取脚手架钢管600根(¢48mm、管皮厚度3mm、长度3m,价值人民币10,080元),脚手架钢管300跟(¢48mm、管皮厚度3mm、长度4m,价值人民币6720元)。2、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徐信东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取国标定向扣件1710个(价值人民币5745.6元),国标对接扣件510个(价值人民币1713.6元)。3、2016年5月1日,被告人徐信东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取脚手架钢管100根(¢48mm、管皮厚度3mm、长度3m,价值人民币1680元),脚手架钢管200跟(¢48mm、管皮厚度3mm、长度4m,价值人民币4480元),国标定向扣件900个(价值人民币3024元),国标对接扣件300个(价值人民币1008元)。案发后,国标定向扣件2610个、国标对接扣件810个,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信东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租单(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转账支票、大连银行出具的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451.2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信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信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信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人民陪审员 梁军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