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组织机构代码:79696845-4。被执行人:金剑锋,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剑锋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剑锋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金剑锋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总计51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金剑锋银行存款5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