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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淑琴与黄俊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琴,黄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韩淑琴,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黄俊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淑琴与被执行黄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6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0100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韩淑琴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