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宁、刘天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宁,刘天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329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瑜,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崔宁,女,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刘天佑,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宁、刘天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崔宁、刘天佑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玲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