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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光明、胡全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明,胡全民,戴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吴光明,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胡全民,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经商,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戴曲梅,女,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经商,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光明与被执行人胡全民、戴曲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胡全民、戴曲梅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