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02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罗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397号原告: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6140564B。法定代表人:汪静波。委托代理人:李菁,女,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楠,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罗璐,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