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易昌锐与欧杰、谭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昌锐,欧杰,谭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473号原告:易昌锐,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欧杰,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谭堂忠,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易昌锐与被告欧杰、谭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昌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易昌锐负担。审 判 长 罗方灵审 判 员 张美全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