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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易昌锐与欧杰、谭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昌锐,欧杰,谭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473号原告:易昌锐,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欧杰,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谭堂忠,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易昌锐与被告欧杰、谭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昌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易昌锐负担。审 判 长  罗方灵审 判 员  张美全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