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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松滋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丽,严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林园路40号。法定代表人:冉永权,松滋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丽,女,生于1977年5月25日,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被执行人:严光海,男,生于1961年3月15日,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松滋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严光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丽、严光海返还申请执行人松滋市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李丽、严光海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丽、严光海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