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月土与赵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月土,赵海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月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月土因与被上诉人赵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金月土向本院提交了托运部出具的证明、收货凭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上述证据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月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陈平军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