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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傅呈祥与黄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呈祥,黄小平,张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傅呈祥,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被执行人:黄小平,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被执行人:张斌华,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呈祥与被执行人黄小平、张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黄小平、张斌华不动产、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调查,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傅呈祥尚有债权48120元及利息尚未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辉审 判 员  唐保丁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国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