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倪亚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亚泽,男。2013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823元;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37元;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倪亚泽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以凤翔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亚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倪亚泽乘坐王某甲(另处)驾驶的冀AD**D*红色本田牌轿车来到陕西省宝鸡市,被告人倪亚泽利用装载的伪基站设备向公众发送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可提升5万元,请致电021-60520728进行办理,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2016年7月22日,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在凤翔县横水镇街道将冀AD**D*的红色本田牌轿车,现场抓获被告人倪亚泽和王某甲,并现场从冀AD**D*的红色本田牌轿车上查获短信群发设备(经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鉴定为伪基站)和黑色苹果智能手机等用于群发诈骗短信的设备。经陕西省宝鸡市移动公司“伪基站侦测与追踪平台”监测,该伪基站于2016年7月22日9时26分至13时36分造成15808人次的移动正常用户每人断网8-10秒,干扰公司基站正常运行小区数1709频次,向公众发送诈骗短信15808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亚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亚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亚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倪亚泽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是为了挣钱给人打工而触犯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倪亚泽乘坐王某甲(驾驶)的冀AD**D*红色本田牌轿车来到陕西省宝鸡市,被告人倪亚泽利用装载的伪基站设备向公众发送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可提升5万元,请致电021-60520728进行办理,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2016年7月22日,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在凤翔县横水镇街道将冀AD**D*的红色本田牌轿车拦截,现场抓获王某甲和被告人倪亚泽,并从冀AD**D*的红色本田牌轿车上查获短信群发设备(经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鉴定为伪基站)和黑色苹果智能手机等用于群发诈骗短信的设备。经陕西省宝鸡市移动公司“伪基站侦测与追踪平台”监测,该伪基站于2016年7月22日9时26分至13时36分造成15808人次的移动正常用户每人断网8-10秒,干扰公司基站正常运行小区数1709频次,向公众发送诈骗短信15808次。另查,被告人倪亚泽2015年7月13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证据证实:1、物证:伪基站设备一个、绿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被告人确认即是其用于发送短信的设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于移动公司宝鸡分公司的报案。公安机关接到移动公司报案后,对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4、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关键参数说明,证实中国移动宝鸡分公司网络部就发现涉案的干扰信号后向凤翔县公安局报案,并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伪基站造成15808人次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干扰公司基站正常运行小区数1709频次。在该伪基站信号运行期间,伪基站侦测与追踪平台显示,其所影响区域范围内未出现其他伪基站信号。5、建设银行凤翔县支行证明,证实其支行未通过95533发布“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可提升5万元,请致电021-60520728进行办理,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的短信,信用卡境内无021-60520728的客服电话。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23日从倪亚泽处扣押伪基站1台、苹果5C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冀AD**D*本田飞度轿车1辆。7、提取笔录及手机信息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田飞度汽车上安装的“伪基站”和利用手机发送的诈骗短信予以提取,并予以拍照固定。8、手机短信,证实对证人严某、王某乙手机接收到的伪基站发送的诈骗短信予以提取,其内容与倪亚泽被查获的手机内显示发送的短信内容相一致。9、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NO:0051/2016检测报告,证实被检设备小区短信群发器即“伪基站”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其发射频率范围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使用的2GGSM业务同频,性质属于非法设台。10、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宝鸡市移动公司网络部工作,2016年7月22日9时16分许,通过伪基站检测平台,发现有异常干扰信号,导致其公司移动通讯基站暂时性失去功能。其公司追踪伪基站干扰信号,确定发送干扰信号的冀AD**D*本田汽车,12时25分许,该信号在凤翔县雍兴路附近出现,其公司向凤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11、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13时13分,其1839279****手机上收到95533发的“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可提升5万元,请致电021-60520728进行办理,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诈骗短信,因其没有建设银行卡,所以就知道其是诈骗短信,其没有被骗去钱,手机上的短信也保存着。12、证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6年7月22日10时40分许其在凤翔县城东大街时,其1399176****手机上接到了95533发的“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可提升5万元,请致电021-60520728进行办理,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短信,其收到短信后就到建设银行营业厅咨询,被告知是诈骗短信,其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其将短信保存着,没有被骗去钱。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其通过赶集网联系陈先生找到一份兼职司机的工作,7月14日其到河北省邢台市城南客运站没有见到陈先生,陈先生让其与157*******2电话联系,其联系到后就与车上的年轻男子(后来知道叫倪亚泽)开着一辆冀AD**D*红包本田飞度汽车从河北上高速,经四川广元、绵阳、西安等地来到凤翔,在途经过程中,倪亚泽开车顶灯,在路上倪亚泽用三星手机导航,并将苹果手机放在右手边的扶手架里,其能看到手机页面有一串大数字在不停地跳动,其问倪亚泽时说让好好开车,不要多问,7月18日其趁倪亚泽上厕所时,其用手机拍到192.168.1.101网址,晚上搜索时没发现异常,7月21日倪亚泽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其看时是什么额度之类,其问时倪亚泽说没事,其继续开车,7月22日在凤翔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发信息的设备是谁安装的,怎么安装的不知道,其是被雇佣的司机。冀AD**D*是谁的不知道,只知道是倪亚泽开来的,从7月15日至7月21日共向支付3650元,其中含借款150元。14、证明及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证实被告人所供述的“二虎”,因无法提供其真实信息,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二虎”的下落。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冀AD**D*轿车车主为马建通。15、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倪亚泽7月15日至7月21日通过手机支付宝向王某甲支付的工资共计3650元,与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倪亚泽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面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为王某甲。经王某甲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面冠照片中辨认中7号为倪亚泽。17、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倪亚泽2013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823元;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137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倪亚泽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于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18、被告人倪亚泽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其认识的朋友“二虎”每天支付500元钱的工资让其开车去陕西发送诈骗短信,其答应后,“二虎”将装好设备的AD**D*本田飞度轿车交给,并说有一叫王某甲的小伙一起去,其就沿途发送“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可提升5万元,请致电021-60520728进行办理,我行将在一个工作日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短信,其在宝鸡凤翔等地共发送了1万多条信息,王某甲负责开车,其发短信时背着王某甲操作,“二虎”承诺将其工资与王某甲的钱都给其,由其向王某甲发工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亚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亚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倪亚泽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亚泽到案后,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亚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7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雅琴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