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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熊杰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熊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熊杰丽,女性,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熊杰丽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009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熊杰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夏碧梅人民陪审员  万佳佳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洁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