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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业辉、覃加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谢业辉,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覃加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谢业辉与被执行人覃加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横县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7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韦秀清(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覃加现的配偶,被执行人的配偶韦秀清名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该存款属被执行人覃加现与其配偶韦秀清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覃加现的配偶韦秀清(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20×××62)用于清偿被执行人覃加现所欠的本案债务。二、冻结被执行人覃加现的配偶韦秀清(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划拨、冻结金额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价值,并以被执行人覃加现应履行的横县法院(2016)桂0127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本案的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杨岱洲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