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董凤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凤霞,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系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盐山县。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凤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凤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董凤霞驾驶其挂靠在沧州瑞福昊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开沃大型普通客车,用于接送盐山县马村的阳光幼儿园的学生和家长到盐山县电视台演出,当车行驶至盐山县振华北大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核载17人,当时实际承载37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凤霞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凤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董凤霞不具备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资格,而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凤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凤霞的供述,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书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说明、破案报告、派出所的证明、被告人董凤霞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董凤霞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凤霞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凤霞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鉴于被告人董凤霞不具备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资格,而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董凤霞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董凤霞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凤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北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