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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国伟、张丽娟与黄韬、刘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伟,张丽娟,黄韬,刘洋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伟,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21日,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兰飞西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娟,女,满族,生于1960年8月2日,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兰飞西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韬,男,满族,生于1985年11月26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号海润广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婧,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29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号海润广场。上诉人黄国伟、张丽娟因与被上诉人黄韬、刘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伟、张丽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伟、张丽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伟、张丽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14966.28元减半收取7483.14元,由上诉人黄国伟、张丽娟负担。审判长  田稼旺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