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现臣与内黄县井店镇亚鑫物流饲料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臣,内黄县井店镇亚鑫物流饲料配送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725号原告:李现臣,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内黄县井店镇亚鑫物流饲料配送中心,住所地,内黄县井店镇李河道村。经营者:张亚平,男,住内黄县。原告李现臣诉被告内黄县井店镇亚鑫物流饲料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现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李现臣负担。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