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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01号申请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海军,男。申请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海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3927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海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海军当庭给付申请人货款1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33927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给付50000元;二、申请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309元由被执行人周海军负担(于2017年12月20日前缴纳)。现被执行人周海军已交纳给付款10000元,申请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了10000元给付款并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