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初字第1561号原告:乔某,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亚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亚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