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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赵辉,德州市辉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华府小区S6商业楼104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福华,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太平洋酒水市场罗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福华,经理。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市辉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1号楼21号4层408号。法定代表人赵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辉名下53.5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洪军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勇 关注公众号“”